株式併合是什麼?與股票分割的差別:股東會決議、20 日前通知、端數賣出與反對股東的買取請求
株式併合須經股東會決議,端數由公司拍賣後交付價款,反對股東可請求買取,通知期間為生效日前20日。

日股公告裡有兩個外觀相似、方向相反的字眼:「株式分割」與「株式併合」。分割是把 1 股分成多股,併合則是把多股合成 1 股。兩者都是公司調整已發行股數的做法,法律上的決議機關與通知程序不同。對持有日股的台灣投資人來說,併合會讓持股數變少,可能還會出現不足 1 股的端數,所以要弄清楚條文規定的程序。本篇依《公司法》整理併合與分割的差異、決議方式、端數處理與反對股東的權利。只講制度,不評論個別案件。
分割與併合的條文差異
| 項目 | 株式分割(第 183 條) | 株式併合(第 180 條) |
|---|---|---|
| 方向 | 股數增加 | 股數減少 |
| 決議機關 | 股東會;設有董事會的公司由董事會決議 | 每次都須股東會決議 |
| 決議要件 | 一般決議 | 特別決議:出席表決權的 3 分之 2 以上(第 309 條第 2 項) |
| 須定的事項 | 增加股數的比例與基準日、生效日 | 併合比例、生效日、併合的股份種類、生效日的發行可能股份總數 |
| 說明義務 | 無特別規定 | 董事須在股東會說明併合的必要理由 |
分割在條文上較簡便:設有董事會的公司由董事會決議即可;併合則一定要股東會,且要求 3 分之 2 的特別決議。兩者的決議要件不同,可直接對照條文。
通知、書面備置與買取請求
公司法第 182 條之 2 規定,併合的公司(限於設有單元股數時,單元股數乘以併合比例後會產生不足 1 的端數者)要在股東會 2 週前(或通知等較早的日期)起,到生效日後 6 個月期間,把記載併合事項的書面備置於本店,股東可以查閱。第 182 條之 4 規定,當併合使股數出現不足 1 股的端數時,反對股東可請求公司以公正價格買取其不足 1 股的全部股份;請求的期間是生效日的 20 日前到生效日的前一日,而且併合時對股東的通知期間是「20 日」,不是一般的 2 週。反對股東的定義,包括事先通知公司反對、並在股東會上反對的股東,以及在股東會上無法行使表決權的股東。
端數怎麼處理
第 235 條規定,公司因分割或併合出現不足 1 股的端數時,要把端數的合計數相當的股份拍賣,並依端數比例把拍賣所得價款交付股東。換句話說,持有的股數在併合後如果不能被併合比例整除,端數部分會被換成現金,而不是保留不足 1 股的部分。
實例對照:分割
三井住友 FG 的決算短信記載,公司在 2024 年 10 月 1 日實施 1 股分為 3 股;2026 年 5 月 13 日的董事會再決議以 9 月 30 日為基準日、1 股分為 2 股。這兩次都是分割,本篇列出作為對照:分割後同一位股東的持股數會增加,每股價格同比例下降,而併合則相反。
怎麼做
- 看到「株式併合」公告,先找「併合比例」「効力発生日」與股東會日期。
- 用自己的持股數乘以併合比例,估算併合後股數與端數;例如 10 股、10 股併 1 股,併合後 1 股,沒有端數;15 股則有 0.5 股的端數。
- 注意端數會被拍賣換成現金,查公司公告的處理方式與入帳日期。
- 若反對併合,向公司或保管機構確認反對股東買取請求的程序,期間是生效日的 20 日前至前一日。
- 透過複委託持有時,請券商確認處理流程與時程。
容易踩雷
- 把併合和分割混為一談,兩者股數變動方向相反,決議機關也不同。
- 以為併合只需要董事會決議,條文要求股東會特別決議。
- 忽略 20 日前通知與買取請求的期間,錯過行使反對股東權利的時機。
- 把端數視為會保留不足 1 股,實際是拍賣換成現金。
常見問題
株式併合需要股東會嗎?
需要。第 180 條要求每次併合都要股東會決議,第 309 條第 2 項要求出席表決權的 3 分之 2 以上。
併合後有端數怎麼辦?
依第 235 條,公司把端數合計的股份拍賣,按比例把價款交付股東。
可以反對嗎?
可以。符合「反對股東」資格者,在生效日的 20 日前到前一日之間,可請求公司以公正價格買取端數股份。
分割也要股東會嗎?
設有董事會的公司,分割可由董事會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