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 IPO 的鎖定期:主辦券商的 180 日慣例與東證的繼續持有確約
日本 IPO 有 2 種鎖定:主辦券商私人契約多為 180 日,東證則對第三方配售股要求繼續持有確約。

新股上市後,公司的創辦人、創投與早期股東的股票什麼時候能賣?這是每次 IPO 都會被問的問題,英文叫 lock-up。日本的情形與美國不太一樣:它分成兩層——一層是主辦(幹事)證券公司與公司內部人之間的私人契約,另一層是東京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前「第三方配售」所取得股份的繼續持有要求。這兩層的法律性質、期間與公開方式都不同。本篇依金融廳金融研究研修中心的研究報告(FSA Research Review,2010 年 3 月)與 JPX 的《新規上場指南》(Growth 市場版)整理兩層機制,並說明哪些細節本篇沒有查證。僅為制度說明,不涉及任何新股的投資判斷。
第一層:主辦券商與內部人的鎖定契約
金融廳研究報告的說明:鎖定契約是主辦券商與企業內部人之間簽訂的契約,在股票公開後的一定期間,雙方同意限制內部人出售其持股。結果是,內部人除了公開時的出售(售出)之外,在鎖定契約期滿前,未經主辦券商承認,不得出售持股。報告指出,這種契約除少數國家外,是只在契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私人契約,內容因案而異;各國實務慣行也不同——美國與英國的鎖定期設定較為彈性,而在日本,報告確認「期間固定為 180 日」的情形。這份報告也提到,鎖定契約的內容(對象者、對象股數、禁止買賣期間等)會透過法定揭露等,在契約解除日之前公布。
報告的時點是 2010 年。因此「180 日」是當時研究所確認的實務,不是法定期間;現行個別案件的鎖定期間,要看各案件的招股文件與有價證券申報書。
第二層:東證的「繼續持有」確約
JPX 的新規上場指南(Growth 市場版;Prime、Standard 版本篇未核對)說明:申請公司若在「基準事業年度末日的 1 年前之日以後」有進行第三方配售等的募集股份分配(不含股東分配),則申請公司與獲配者雙方,須就繼續持有等事項作出確約,並向東證提出確約證明文件;若未提出,東證會採取不受理上場申請或撤銷受理的措施(施行規則第 268 條)。
確約的主要內容:
- 繼續持有:獲配者原則上須持有獲配股份,從獲配日起至「上場日以後 6 個月經過之日」;若該日尚未達獲配股份繳款日(或繳款期間最後一日)後 1 年,則持有至該繳款日後 1 年經過之日。獲配股份因股票分割、無償分配、轉換等取得的股份及新股預約權,也同樣持有到該日;
- 轉讓時的報告:獲配者轉讓前須事先通知申請公司,事後報告;申請公司須向東證提交轉讓者與受讓者的姓名住所、股數、日期、價格與理由等;
- 東證詢問時的報告:申請公司須在東證詢問持有狀況時,確認並報告;
- 同意公眾縱覽:獲配者須同意持有確約與轉讓內容供公眾縱覽。
指南也說明,吸收合併或股份交換等所發行的股份,原則上不屬於「第三方配售等」,但在其他公司於基準年度末 1 年前之日以後有第三方配售時,東證可能依「防止特定人短期獲利」的規則趣旨,要求繼續持有確約。
兩層機制的差別
| 項目 | 主辦券商鎖定契約 | 東證繼續持有確約 |
|---|---|---|
| 性質 | 私人契約,內容因案而異 | 東證上場審查的規則(施行規則第 268 條) |
| 對象 | 企業內部人(與主辦券商約定者) | 上市前一定期間內獲第三方配售股份者 |
| 期間 | 2010 年研究指日本多為 180 日 | 上場日起 6 個月經過日與繳款後 1 年經過日中較晚者 |
| 違反 | 契約責任(本站推論,報告未明示) | 東證不受理或撤銷上場申請 |
怎麼做
- 看新股的招股文件,找「ロックアップ」或「継続所有」字樣的說明。
- 區分是主辦券商契約,還是東證的確約。
- 看大股東、創投、經營者的持股與鎖定期,推估可能釋出的時間,但不要把它當作價格預測。
- 對照上市日期與鎖定期滿日期。
- 以各案件的法定揭露文件為準。
容易踩雷
- 把 180 日當成法定鎖定期;它是 2010 年研究確認的實務慣行。
- 以為所有股東都被鎖定;鎖定契約的對象與股數因案而異。
- 把東證的繼續持有確約與主辦券商鎖定契約混為一談。
- 用鎖定期滿日推論股價;本站不做價格預測。
常見問題
日本 IPO 的鎖定期固定是多久?
沒有固定的法定期間;2010 年金融廳研究指出本邦多為 180 日的慣例。
東證有鎖定期要求嗎?
有,針對上市前第三方配售股份的繼續持有確約,期間為上場日起 6 個月與繳款後 1 年中較晚者(本篇依 Growth 市場版指南,Prime、Standard 版是否相同未核對)。
哪裡看到鎖定內容?
金融廳報告(報告頁 46)指出,契約內容會透過法定揭露等在解除日前公布。
這會影響股價嗎?
本篇不做預測;金融廳報告僅引述學術研究對解除後股價與成交量的觀察。